Thursday, June 30, 2011

對於北市府開罰Google Android Market的一些感想

對於一個新興、發展中的行業,開明的政府,應該採取延後立法的動作;在一個運作正常,還未出現嚴重問題的市場,政府不該強硬將現有的法規,不經與業界及消費者團體討論資詢,就強加以規範,只能說郝軍頭上行下效。垃圾袋政策如此,App Market也如此。

今天Google被罰,跟本是天龍人間的自我感覺良好。月初市議員要求市府處理iPhone App Store上 350,000的 App中,一隻無法運作的程式的問題。

就為了這 1/350,000  的問題程式,葉大官人,就這麼巧妙(恐怖)的善用行政解釋的權力,在短短的幾日內,就把數個發展中的數位產業,輕輕鬆鬆的就納入了現有的消保法去管理。


這之間的過程,比立法院立法還簡便,立法程序好歹會有行政單位、幾個立委助理看過法案再送表決;今天,一個擁有極大權力的行政官員,明知法已不適用,卻仍執意擴大解釋消保法適用範圍。在部落格上,未經見面,就以上到下的指導口氣告訴商家

『我希望Google能意識到自己犯了多大的錯誤—不是對臺北市政府,而是對全世界信賴Google跟Android系統的消費者。』

只能說,好大的官威。大官人,請你了解,你的一言一行,對我們這些小民,有多長遠的影響好嗎。

ref:
1. 蘋果黑心APP再不退錢 今將被重罰
2.從處罰Google一百萬談起

葉狀師表示:『也有網友質疑,軟體不應該適用郵購買賣七日鑑賞期的規定。我必須同意這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議題,但是,目前法律並沒有將軟體買賣排除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之適用,所以Google不能自己變成立法者,自己決定適不適用消保法的規定—台灣的業者不能,Google也不能。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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